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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少来:从法治视角审视清政商关系

    发布时间:2021-08-26 来源:环球时报 2021-08-25 浏览次数:

    作者简介

    周少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首席研究员

    政商关系,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政治与经济互动中的主体性关系,其人格化体现即是官商关系。在当代中国全面现代化的新时代,如何打造新型的政商关系?如何建构亲清和谐的政商边界?亟待从法治中国的视角加以审视和完善。

    法治化的公平市场体系。现代市场经济即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是要求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这就需要用法治化的制度体制和政策体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交易。对政府主体来说,政府是市场监管各类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是主动能动的权力主体,拥有强大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职能,既要保障市场秩序高效运转,又不能越位错位缺位,只能依据法治化规则办事,也即“法无授权不作为”,这是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也是防止“政府失灵”的制度保障。对于市场主体来说,企业是组织化的市场运作单元,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是其长久发展的基本底线,既不能垄断经营,更不能违法经营,既要保证企业利润,又要保护劳动者权益;既要合法足额缴纳国家税收,又要承担基本的社会公益职责。只有各类企业做到“法有禁止不可为”,才是防止“市场失灵”的基本保障。而这只有建构起法治完善的公平市场体系,才能在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协作中,既做到政府有为、市场有效,又做到政府与市场边界清晰、有序互动。

    规范化的行为交往规则。政商关系的落实主体即是具体的官员和商人,是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社会人,具有各种复杂的利益和情感。要把“亲清政商关系”落实到位,必须坚持制度化、规范化的行为规则。对官员行为来说,从组织制度上健全各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其公职行为规范化的制度保障。遵守各种党纪国法规则,则是对每一个公职人员的根本要求,也是其与商界来往的行为规范,既不能“亲而不清”、以权谋私,也不能“清而不亲”、无所作为。对商人行为来说,依法经营是其企业长久生存的根本保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承担公益责任是其社会道德的崇高体现。任何行贿谋利、垄断独大的欺行霸市行为,都是官商双输的自毁前程。但在人情化的中国社会,官商合谋的关系网络隐秘复杂,从当年的社队企业、乡镇企业,到今天的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在土地批划、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特权垄断等方面,都大量存在官商合谋、勾结取利的空间,这就不仅需要加强官商行为的法纪要求和道德自律,更亟待加强官商行为交往的规范化体系建设。

    制度化的民主监督合力。新时代以来,自从建构“亲清政商关系”提出之后,中央组织部和地方省级党委部门相继制定了很多关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条例和意见,对于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起了极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地方招商引资的急切性,以及官商交往行为的隐秘性,加之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大,一些党纪国法规定在现实的官商交往互动中还是没有很好地得到遵守,其中官商腐败、合谋取利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一个根本原因是民主监督的力量不足。

    一是由于官商交往互动的隐秘性和公共工程项目的不透明性,广大民众和社会舆论无从监督。越到基层政府,此种现象愈加明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招标、建设和验收,各个环节的不公开和走过场,社会和民众无从知晓,知情权得不到保证,监督权根本无从谈起。二是由于基层监督的同体监督力量不足,例如县级政府的纪检监察,是在同级县委领导之下开展的,县级党政推动地方发展的急迫压力,会强烈要求县级所有的党政部门配合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这往往就造成体制内的同体监督软弱无力。基层政府中了解“官商勾结”的人不敢监督,上级监督部门又往往“鞭长莫及”,造成地方和基层政府中对官商监督的缺位。这就需要开拓基层民主监督的渠道和机制,赋予基层社会更多的民主监督权利,形成体制内外、政府和社会民主监督的强大合力。

    构建亲清和谐的新型政商关系,不仅需要各级官员与商人的法纪自律,需要公平有效的市场体系和行为规范,更需要强大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这是亲清政商关系长久持续的制度保障,也是政府与市场合作双赢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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