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改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研究室(中心)主任,研究员,全国党建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北京市党建研究会党建智库特聘专家。研究方向为党的建设、中国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意识形态理论。
一、少数干部“带病提拔”的根源
(一)识人难,识别干部更难
尽管每个党员入党时都经过了严格的程序、进行庄严的宣誓,可以最大程度上规避和筛除少数不良分子,加上党的各项监督考核以及惩处机制,能够大力净化党的肌体。但是一些陈旧的社会观念、价值观念及庸俗的社会关系,还时刻在影响着每一位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这种客观存在的历史的、文化的、社会的影响,决定了我们防止少数干部“带病提拔”与反腐败一样,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的过程。
(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还有待完善
一是制度之间配套性不够,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够。如破除干部选拔中的“四唯”问题,增加了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中的权限,但是少数地方出现了干部选拔任用被少数人或者个别人掌控的局面。少数地方、部门党组织的权力异化为个人的权力,这给少数领导干部搞个人圈子提供了机会。
二是对少数干部的考评失真。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党加大了对各级干部的考评力度。但是有的地方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合于不同岗位干部的考核体系,定性指标多、定量指标少,考察结果千人一面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考察的手段不够丰富,往往是个人填表、述职、群众进行民主测评,群众参与度低、考察范围小的问题一直存在。
三是有效监督不够。干部选拔的酝酿、提名、决策等环节,往往在很小的圈子里进行,监督主体发挥作用有限。对干部的日常监督流于形式,重提拔任用轻经常性监督的现象依然存在,群众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
四是追责不力。早在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中,就对造成干部“带病提拔”各方面的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2019年5月,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于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行为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发现的对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官员的处理结果来看,还鲜有对选拔任用时负有相关责任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追责的。
(三)相关制度执行人的素质有待提高
首先是政治素质。少数制度执行者尤其是领导干部政治素质不高,把为党和国家选拔优秀人才的机会变成个人拉帮结派、立山头、搞小圈子的机会,选哪些人、不选哪些人、提拔哪些人、不提拔哪些人,完全根据个人喜好和个人利益来决定。其次是业务素质不高,机械地执行各项程序,不会主动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解决问题。当老好人,喜欢成人之美,即使发现有干部“带病”,也置若罔闻,或用各种借口,为对方推脱。最后是少数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不敢直言担责。对本单位要提拔的干部,明知有问题,但可能是为了尽快把此人调离本单位,在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不如实反映问题,还可能往往赞美有加。而负责考察了解情况的干部,也不能分辨或者及时发现问题,可能也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置可否,最终造成对少数干部的考察失真。
(四)“带病提拔”干部的个人问题
有的“带病提拔”干部,自身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属于有才无德的人,被少数领导干部往往以重人才、用其所长为借口提拔重用,并且还自称是发现人才的“伯乐”;有的“带病提拔”干部往往善于拉关系、走后门,人脉广是这类干部的特点;少数干部喜欢对领导察言观色、投其所好,喜欢唱高调、表决心,拍胸脯,在领导面前极尽表演之能事,用虚假的政绩来迷惑领导,致使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对其观察失真;还有的“带病提拔”干部善于用各种手段包装自己,宣传自己,力图使自己进入上级党组织和领导的视野,但是往往在背后搞专权、搞腐败、谋求个人利益。总之,“带病提拔”干部无论多么善于伪装和钻营,其本质多是极端的个人主义者,为了个人的利益不惜牺牲党和国家的利益,不惜损害人民的利益。
二、“带病提拔”有何危害?
少数干部“带病提拔”现象对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选人用人制度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和考验。在党的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能够正确识别、选拔出大批的优秀干部,这是我们党的事业处于不败之地的领导和组织保障。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结构、社会阶层的深刻变化和人民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深刻地影响到了党内,各级干部面临的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利益诱惑也越来越多。这些对于我们党正确识别干部、选拔使用优秀的干部必然造成一定的挑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推动制度建设的步伐加快,党内生活制度化、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尤其在干部治理方面,我们党更是不遗余力地及时把有益的经验制度化、法治化,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极大地改变了整个干部队伍的面貌,干部讲政治、守规矩的意识不断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少数干部“带病提拔”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一些防止少数干部“带病提拔”的制度出现“空转”、虚置。这给我们党的选人用人的干部治理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少数干部“带病提拔”会造成党的组织路线为政治路线服务的功能下降。组织路线要服务好政治路线,关键就是选拔和使用那些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的优秀干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任务十分艰巨,必然会遇到各种复杂的局面和进行各种艰巨的斗争。这对我们高质量地贯彻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少数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影响新时代党的政治路线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少数干部“带病提拔”损害了党内政治生态,造成干部队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干部选拔任用领域风清气正、制度有效运行是党内政治生态健康的重要内容。少数干部“带病提拔”时有发生,少数不合格干部走上工作岗位,有的甚至出现“屡腐屡提”的现象,而一些对党忠诚、老实做人、埋头做事的同志,由于不会“跑”、不会“要”、不会贪腐,可能得不到提拔和重用,造成官场“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污染了党内政治生态。因此,避免少数干部“带病提拔”对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氛围,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如何破解这一问题?
扩大“四必”的范围,把“凡提四必”扩大为“凡动四必”。即不仅是提拔的干部,凡是调动、交流、退休、离职的干部,任期结束的干部,都要做到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以及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必查”。
扩大“四必”的范围,一方面,加强了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使防范少数干部“带病提拔”有了更扎实的保证。尤其是对平级调动和退休、离职的干部,开展“四必”,必然会有助于震慑和提醒那些被提拔时千方百计找对策的“有病”干部。另一方面,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岗位上都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应注重加强自身日常的自我约束。“四必”范围的扩大,必然会使那些日常作风不良甚至贪污腐化的少数干部加强自我管控,提高对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敬畏感。
科学设置干部的考评体系,避免只在表格上评价干部。科学的考评体系,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科学设置考评方式,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调研等方式,把了解干部的功夫下在平时。在诸多考核方式中,要加强日常考核的频度,拉近与考核对象的距离,包括通过面对面谈话,与其周围干部群众谈话,来观察考评对象的政治秉性、业务水平、视野见地等,以此来加强考评的深度,防止考评走过场、重形式。其二,科学设置考评的内容,实行分类考评,杜绝考评结果千人一面的情况出现。对于不同地方、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干部,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不同的考评指标体系,既要突出干部各项要求的共性,更要突出各类干部的岗位特性。考评内容要突出对干部“德”的考察,在大事要事上看干部“德”的表现,急难险重时刻看干部的担当精神,在群众谈话中看干部的口碑。
对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责任追究要切实到位。《办法》中对干部选拔任用中各方面的责任、对干部选拔各环节的责任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该《办法》是在以往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新时代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好的经验而制定的。严格落实该《办法》,使该《办法》在防治少数干部“带病提拔”中真正发挥作用,重要的是对责任的追究要落实到位。要结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办法》中规定的各项失职、失责的处理结果落到实处,把追究的责任具体化,问责、纪律处分都要具有可操作性。
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要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原则,是我们党的制度优势之所在。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坚持好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方面,在酝酿提名阶段,党委要充分发挥民主,党委委员对于拟提名人选都要发表意见,意见不统一时,不能强行通过。另一方面,在征求意见和公示期间,党委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不轻视任何关于反映被提拔干部的信息,真正把群众口碑好、信得过、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提拔起来。
四、还有哪些倾向值得警惕?
一是少数负有主体责任的单位领导不敢大力提拔干部,尤其是不敢提拔中青年干部,怕承担责任,怕动辄得咎。党的十八大以后,明确了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对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这本来是为了让这些责任主体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党和国家选出优秀的干部,但是,从实践来看,少数责任主体由于怕选错人承担责任,而对干部选拔使用犹豫不决、甚至长期不作为,这不仅严重伤害了大批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也造成有的地方干部队伍老化的倾向,实际上损害了我们党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二是不重视干部的政治前途,对要提拔的干部求全责备、吹毛求疵。一方面,对各种举报信息辨别力不强。全面严格干部选拔纪律,少数干部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出现举报是很正常的事情,这也给我们正确评价干部提供了多方面的信息。但是对于各种举报信息,党委、纪委要有辨别力,对于确凿的线索,要及时追查,不能使“有病”的干部得到提拔,并要对其进行惩处。但是对于恶意举报的,诬告陷害的信息也要及时澄清,不能使之影响干部的政治前途,并对诬告者要进行惩处。另一方面,对于干部本身,也不能求全责备,当作完人来要求。只要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就要勇敢地用起来。